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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業於111年12月1日以環署循字第1111138950號公告,請查照。

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業於111年12月1日以環署循字第1111138950號

      公告,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各1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2月1日環署循字第1111138950D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電子化作業、提升申請審查效率及環保法規一致性,並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對其所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

    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爰於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及修正第五項兼任規定文

    字,並將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列至公告事項第二項規範。]


三、前揭公告事項第二項規範略以:「...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

    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屬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除擔任設施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

    染防(治)無關之工作。」,仍請學校予以注意。


公告日期:1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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