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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查照。

主旨: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2月22日環署授化字第1118125417號函,及本部111年2月16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15360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指引原名「危險物質(品)常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係參照國際及我國現行對危險化學品之管理規範,提出一般性、共通性之管理要項、貯存與運輸規範,及緊急應變處置作業程序,供依不同管理目的與管制需求參考應用。
三、運作與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公私機構,應定期辦理人員教育訓練,及執行相關人員確實知悉危險化學物品資訊之必要措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各主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教育、應變訓練規定,及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並留存紀錄。另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指派專人定期自主檢查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貯存安全性,且留存檢查紀錄;可燃性高壓氣體運作或貯(儲)存場所應設有專人管理。
(二)運作或貯(儲)存危險化學物品之場所應有標示或設置公告版,管控進出人員。
(三)進行危險化學物品裝卸或移至其他處理設施時,應確保有相關法規規定之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參與,及穿戴合適之個人防護裝備。
(四)停止或暫停相關營運時,應提前妥適處理留置在其運作或貯(儲)存場所之危險化學品。

四、本指引為提供輔助管理規範,非取代現有規定,請參考旨揭指引據以修訂貴管相關危險物質(品)災害應變計畫,持續落實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以維安全運作。

研發處公告日期: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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