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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112/04/25)

本次修正項目如下:

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人體研究: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惟研究計畫內容若屬醫療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人體試驗」,本會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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