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注意事項
- 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須提出結案審查,若未提出,本會將依照標準作業程序規範,提會報告經核備後逕予行政結案。經行政結案之案件,本會後續不受理該案之持續審查申請,且仍須完成結案報告(含中途中止或撤案),方得受理主持人申請新案。
- 結案審查需繳交之文件如下(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範例格式下載網址:https://research1.utaipei.edu.tw/p/405-1005-37810,c2905.php?Lang=zh-tw):
(一)送件核對單
(二)申請表
(三)執行摘要(結案)
(四)審查核可證明及持續審查核可證明影本(若未申請過持續審查則免後者)
(五)知情同意書影本(份數請參考核對單說明)
(六)研究參與者清單(格式請參考核對單說明)
- 計畫主持人及研究團隊人員應對研究計畫資料及檢體盡保護管理及銷毀之責任。於研究計畫資料保存年限到期後,需依規定銷毀相關資料及檢體,另須填寫「研究材料銷毀流程紀錄表」並提供資料銷毀照片供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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