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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112/11/21)

本次修正項目如下:

第四條第五項修正為:委員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惟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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