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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函轉運動部「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後續協作處理 機制方式案

一、依運動部115年1月8日運競(七)字第1140351290號函(附件1)辦理。
二、依「運動科學相關補助計畫後續處置案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決議,重點摘述如下:
(一)現行人體研究法並未排除「運動科學」領域,爰歷年「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應適用人體研究法之規範。
(二)考量歷年「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已全部終止,補送IRB/REC審查已無實益,且與現行規範及作業程序不符,爰不追究應否送審IRB,但應落實曾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措施。
三、請歷年各受補助學校協助配合以下事項:
(一)請學校轉知計畫主持人,應銷毀參與者個人資料、檢體及統計數據,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人體研究法之規範。惟若有簽署參與者同意書(含檢體保存期限聲明)則不在此限。
(二)請學校若知悉參與者暨運動員於歷年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曾在權勢不對等關係下,被迫參與計畫、參與計畫期間遭受不當管教或霸凌、未核實發給參與者費用、其他侵害參與者暨運動員權益等情形,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1、倘有涉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情,學校倫審會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7條第2項啟動相關程序,並通報學校及教育部。
2、倘涉及校園霸凌情事,則由學校依校園霸凌相關法令規定調查,並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函報教育部憑辦。
3、至非屬人體研究法規定事項(如未核實發給參與者費用之金流疑義),則由學校立案調查後,2個月內檢附調查報告函報本部,由運動部本於補助機關權責就其計畫監管事項進行處置或移送檢調。
4、學校知悉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之陳情或檢舉,應注意揭弊者、參與者暨運動員的保護措施,如禁止報復、提供身分保密等。
四、針對未來運科相關補助計畫部分,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將偕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研擬運科相關補助計畫之作業指引及倫理規範、運科相關補助計畫是否適用人體研究法範圍之注意事項、參與者暨運動員相關保護規範等,俾利本部支持運動科學輔助訓練的政策立場上,確保後續計畫申請、審查、參與者暨運動員保護等相關制度明確、溝通透明、申訴管道暢通,以及參與者暨運動員之權益維護。
五、「運動部全球資訊網」已設立運科計畫申訴窗口(網站連結:https://www.sports.gov.tw/CP/6673),倘各運科計畫參與者有申訴需求,應提供運動部申訴窗口相關資。
六、歷年各受補助學校如有相關疑義,逕洽運動部競技運動司(林小姐,電話:02-8771-1931)。
七、檢附106年至113年運動科學支援競技運動計畫受補助案件一覽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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