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優先管理辦法)」,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以勞職授字第1130204572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1.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2.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期限,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報請備查,以強化資料勾稽運用。(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條附表四)
3.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訂動態報請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4.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備查之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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