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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教育部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名稱為「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名稱為「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7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97564號函辦
理。
二、本次係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
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新增關
注化學物質管理及預防、聯防、應變等應遵行事項,為使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方式符合學校現況與實際運作需
求,落實化學物質管理,爰修正本案,除名稱修正為「學
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外,其修正要
點如下:(一)修正法源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條)
(二)修正「學術機構」定義範圍,排除軍事、警察校院及矯
正學校,並增列「運作管理單位」之用詞定義。(修正
條文第2條)
(三)修正學術機構得免設立管理委員會樣態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4條)
(四)修正明定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前申請登記
文件或核可文件之規定;其運作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
區分數運作管理單位者,應分別依運作管理單位申請
之。(修正條文第5條)
(五)學術機構應於單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總量內,依
管理需求訂定所轄單一運作單位運作單一毒性或關注化
學物質之最大允許運作量。(修正條文第6條)
(六)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
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規
定。(修正條文第7條)
(七)學術機構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記錄、申報及紀錄保存方
式。(修正條文第9條)
(八)學術機構除廢棄、輸出外,其運作總量達中央主管機關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公告之分級
運作量者,應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11
條)
(九)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
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2條)
(十)學術機構應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於事故發生時,即採
取緊急防治措施及通報。(修正條文第13條)
(十一)學術機構收受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
申報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教育部後續將辦理法規修正內容說明會,另本案電子檔得
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
tw)下載。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發布令影本、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
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該管理辦法
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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