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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次修正項目如下:

第四條第五項修正為:委員餘剩任期超過兩個月而解聘或離職出缺者,須於兩個月內補選聘,補選聘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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