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
本次修正項目如下:
1.第二條小組之任務修正為:
(一) 審核本校所進行實驗動物之研究計畫及教學活動。
(二) 監督及檢查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應用行為。
(三) 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 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五) 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研究及教學之監督報告。
(六) 每半年應依查核表實施內部查核一次,並填報查核總表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受理本校違反動物科學應用之爭議案件。
(八)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校之科學應用。
2.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校外公正人士代表一名,由研發長推薦,並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具獸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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