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動物實驗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項目如下:
1.第一條修正為: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立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2.第五條修正為:審查案件時採利益迴避原則,即委員有參與之案件不可為該案之審查委員。
3.第六條修正為:本小組最遲應於受理申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議,並將結果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對審議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通知書三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逾期視同放棄。申覆以一次為限。
4.附表第十一修正為:
請以實驗動物應用3Rs之精緻化原則,說明實驗中所進行之動物實驗內容:
(一)實驗物質之投予、採樣方法及其頻率:
(二)動物之保定、禁食、禁水、限制行動(如代謝籠、跑步機、行為實驗)的方法及時間:
(三)麻醉(鎮靜)方法、劑量、投藥、手術方式與麻醉(手術)後的照護:
(四)請依「實驗造成之疼痛及焦慮分級表」評估說明本次實驗造成動物疼痛及焦慮之等級,並說明如何使動物之緊迫或疼痛降至最低(例如:使用鎮靜劑或止痛劑、添加環境豐富化物件等,並依疼痛標準級別與實驗目的,描述動物疼痛處理方式):
實驗造成之疼痛及焦慮分級表 |
等級 |
等級B |
等級C |
等級D |
等級E |
說明 |
僅繁殖代養無實驗進行 |
輕微疼痛 不需用藥緩解 |
明顯疼痛 有用藥緩解 |
明顯疼痛 無用藥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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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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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 |
無 |
無 |
正確及時投藥 |
說明原因及試驗終點判斷 |
(五)實驗預期結束之時機,以及動物出現何種異常與痛苦症狀時提前人道終止實驗:
(1)預期結束實驗之時機:
(2)提前人道終止實驗時機:
5.附表第十二條修正為:請說明實驗結束後動物之處置方式(如復原處置、安樂死、屍體處理方法、轉讓…等;若為轉讓,請提供實驗動物轉讓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