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公告修正「臺北市立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設置要點」及「臺北市立大學動物實驗計畫申請注意事項」
- 本次設置要點修正項目如下:
- 第七條申請注意事項流程修正為:利用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活動者,應依本校動物實驗計畫申請注意事項向本小組提出申請,說明其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相關申請文件經本小組彙整後,陳請召集人指派委員審查(每案2位),經2位委員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變更申請案則依「臺北市立大學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動物實驗計畫變更審查處理原則」辦理。
- 本次申請注意事項修正項目如下:
- 第二條對於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自行執行計畫者,修正辦理依據:本校專任教師因教學或研究需要,擬從事動物實驗之研究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向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出申請審議。動物實驗計畫非經本小組審查通過,不得實施。若有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自行執行計畫者,依「臺北市立大學違反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處理。
- 第三條對於申請人應檢附之相關申請資料:申請人申請審議時,應檢具臺北市立大學動物實驗申請表(如附件)及研究主持人動物實驗相關受訓證明資料各一份。
- 修正附表有關安樂死時機與人道終點準則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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